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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材料设备认质、认价、封样管理制度

作者: | 发布日期:2006-11-25
一、 各种材料、设备均由总承包方负责采购(五万元以上设备须进行招投标),实行业主和监理认质、认价、封样管理。
二、 总承包方应按施工进度提前做好准备,提供不少于三家材料、设备供应商。业主、监理和承包方对所提供供应商进行考察、审定后,由监理方写出考察报告,三方经研究决定供应商厂家,并在报告上签字生效。
三、 供应商对所供应的材料、设备应提供标准样品(大型设备为样本资料)、报价单及相关资质证明。
四、 监理应首先对材料设备的资质进行认证,并对价格进行咨询。业主应对样品的质量和价格进行确认,必要时应报设计认样。
五、 对认定的样品进行共同封样处理,要求四方签认,由业主指定地点统一保管。
六、 供应商在供货时,监理、承包方和业主要对比封存的标准样品进行共同验收,并写出验收报告。不合格者不准使用,否则由供应商和承包方负责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。
七、 不经认质、认价、封样的材料和设备,监理方应拒绝进场使用。已使用的,业主有权追究承包方和监理的责任。
八、 在材料和设备采购认样中,业主委派两人以上参加,大宗材料、重要设备认价超出指导价的,须经处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。
九、 本制度自2002年6月1日起实行。
十、 本制度解释权在学校基建处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首都师范大学基建处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2.5.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