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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工程洽商管理制度

作者: | 发布日期:2006-11-25
一、 全部工程洽商实行分专业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管理。
二、 各类洽商变更,一定要写清变更原因及相关内容。需用附图说明的一定要有附图,无变更原因的洽商为无效洽商。
三、 工程洽商须经业主、承包方、设计单位、监理单位四方共同签字后生效。各方签字应注明签字日期,全部签字应在五日内完成,有空缺未签者为无效洽商。
四、 对洽商变更内容涉及到经济变更的,3000元以下的由专业工程师和概预算工程师共同签字生效;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专业工程师、概预算工程师和主管施工的副处长共同签字生效,10000元以上的须经处办公会讨论通过;50000元以上的须报经学校讨论通过。
五、 工程洽商变更签署后由主管施工副处长下发给监理、承包方实施,并转发概预算工程师保管。
六、 涉及经济变更的洽商,承包方应在洽商签字同时做出增减概算,报送监理和业主认可,数额以最终审计数额为准。
七、 各类工程洽商应在洽商内容发生前五天内签认(基础处理除外,但也应于当日签认),不得后补,凡后补者均为无效洽商。
八、 对无效洽商,属于经济内容的不承认其经济变更,属于技术洽商的,重新整理后作为竣工资料。
九、 本制度自2002年6月1日起实行。
十、 本制度解释权在学校基建处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首都师范大学基建处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2.5.31